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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教育部 | 2021-09-1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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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

  (五)在教学、培训等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存在猥亵、性骚扰等行为;

  (七)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收受不正当财物或利益;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十)违法传教或者开展宗教活动;

  (十一)宣扬或从事邪教。

  从业人员有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同步更新人员信息,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推荐阅读:教育部、人社部印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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