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以下人员: (一)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推荐阅读:教育部、人社部印发《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