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下四川省事业单位招聘笔试什么时候开始报名?巴中事业单位本月出公告,8月笔试!目前南江、恩阳、通江医疗事业单位招考公告已发布,综合岗招考公告即将发布!那么四川省属事业单位联考呢?按照往年时间节点可推测:2024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联考预计9月下旬发布公告,10月笔试!
从往年来看,公告发布到考试时间仅有大约1个月,而今年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统考开始实施新大纲,有题型的新增以及考点的增删,都是第一次考,因此大家一定要提前备考,多给自己一些适应和消化的时间。大家可以扫码预约公告发布通知,图图帮你蹲公告,大家安心备考,早日上岸!!
推荐阅读:
全川公告预约扫码获取↓↓↓↓
一、四川各地市招考情况汇总(预估)
二、综合知识考情分析
一般来说,《综合知识》科目即将《公共基础知识》及《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合二为一, 在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试、上下半年四川事业单位联考考试中较为常见,且据目前考情来 看,职业能力倾向测验考题所占分值比重正呈现逐年减少之势,就四川省直属事业单位考情 来看,职业能力倾向测验部分题量一般在 5—10 题之间。而今年开始实施新大纲,题型有变化,详情如下:
1、四川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新大纲知识点新增
法律部分:新增行政法、其他法律法规
非法部分:新增哲学、管理、毛中特
职测部分:新增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
2、四川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新大纲知识点删减
法律部分:删除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
非法部分:删除道德
3、四川事业单位综合知识新大纲题型变化
新增主观题、填空题、写作题
三、笔试备考推荐
2021年1月1日新生效了《民法典》,《民法典》新增和修改了不少内容,在考试中新修改内容往往更容易出题,其中“居住权”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增知识点之一。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那么接着带大家学习在考试中如何考察居住权。一、考察形式
第一种考察形式主要为细节知识点考察,对于居住权的内涵细节进行考察,难度不大,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把握。第二种考察方式主要为案例考察,这也是居住权最主要的考察形式,主要侧重于对知识点的理解。
二、知识点内容考点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解读】居住权设立有两种方式:签订书面合同和遗嘱形式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但是如果有约定也按照约定。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解读】居住权”涉及到房产的问题,所以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因为“居住权”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居住,所以“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试题演练】
(单选)下列关于居住权说法,正确的是:( )
A.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
B.居住权必须无偿设立
C.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D.居住权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
【答案】C。解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由此可知,A项表述居住权是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不能进行收益,因此A项错误。《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