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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军队文职笔试考点—会计学笔试技巧

四川华图 | 2023-11-24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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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科目考点

  第四节 资料分析

  一、常用速算方法回顾

  1. 尾数法:加减法计算中,若选项与材料精确度一致且选项尾数出现不同的情况时,优先计算尾数。

  2. 截位舍相同:加减法计算中,若选项与材料精确度不一致,即粗略计算时,考虑截位舍相同。

  3. 截位直除法:列式之后,通过观察答案选项,若选项首位不同,则对分母从左向右截取前两位处理,第三位考虑四舍五入;若选项首位相同,第二位不同,则对分母从左向右截取前三位处理,第四位考虑四舍五入。

  4. 特殊分数法:列式之后,通过观察其中是否存在特殊分数,若存在,则把特殊的百分数转换成分数后再进行计算。

  5. 分数性质:在进行分数比较时,通过观察分子分母的大小关系,分子相对大且分母 相对小的分数值较大。

  6. 直除法:分数比较时,通过观察答案选项或被比较数据,若其差距较大,则在分数 值量级一致的情况下通过直除商首位或首两位来求得结果或进行相应的比较。

  7. 化同法:当两个分数的分子或分母有明显的倍数关系时,将一个数的分子分母同时 乘以一个数,以使两个分数的分子或分母变得差不多然后再利用分数性质进行比较的方法。

  8. 差分法:分数比较时,其中一个分数的分子、分母均略大于另一个分数,可将分子 分母都大的分数称为“大分数”,分子分母都小的分数为“小分数”。“大分数”和“小分 数”分子、分母分别做差,得到的差可以写成一个新的分数,为“差分数”,用“差分数” 代替“大分数”与“小分数”作比较:①若差分数>小分数,则大分数>小分数;②若差分数<小分数,则大分数<小分数。

  专业科目-会计考点

  第三章 经济法

  第一节 诉讼时效制度

  一、概念

  (一)基本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但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二)适用对象及规定

  1.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2.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5)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第二节 汇票、本票、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出票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现金银行汇票;

  (三)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背书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提示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

  (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

  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

  求付款。

  二、商业汇票

  (一)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电子商业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承兑)。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3.适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结算,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

  (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签发电子商业汇票还应具备的条件

  ①企业:签约开办对公业务的企业网银等电子服务渠道;与银行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②银行:开办对公业务;拥有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具有组织机构代码。

  2.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2)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3.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或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出票人签章。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期限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日,是指提示付款申请的指令进入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日期。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概念

  贴现: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按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回购式。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条件:

  票据未到期;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日期;贴现类型;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赎回时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

  (2)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 1 日

  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日期。

  (3)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同城票据交换、通存通兑、汇兑等方式清算票据资金。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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