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确定。体检人员按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为序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的,组织面试加试,以面试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员。
2.体检标准。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公告发布后至本次公招体检实施时,如国家出台体检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3.组织实施。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的人员体检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职位人员体检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