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已快速融入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和社会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深刻改变着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对提高生产效率、提升生活品质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作用日益凸显。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前不久,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这为我们发展数字经济指明了方向。我国具有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据测算,预计到2025年,中国产生的数据总量将达48.6ZB(1个ZB约等于10万亿亿字节),约占全球的27.8%。数据具有初始成本高、复制成本低和非排他性等技术经济特征,能够被无限利用而不会产生量和质的损耗。把庞大的数据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赋能实体经济,将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为发挥我国数据规模和数据应用优势,近年来,我国出台《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等文件,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积极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也要看到,相较于数据规模的迅猛扩张和应用场景的不断创新,我国数据制度体系化程度不高,仍存在不少短板,必须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方面入手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
建立数据要素产权制度。清晰界定数据产权,推动产权平等保护和有效保护,是数据流通和交易的前提。明确界定数据产权归属,规范数据使用者行为,推进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才能完善数据产权界定、转让、使用、保护等规则,为数据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只有流通起来、能够进行合法交易,才能更好发挥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完善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估值定价办法,不断扩大数据流通和交易规模。这就需要完善数据全流程的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建设规范的数据交易市场,激励更多主体参与数据要素市场,破解不愿、不敢、不能参与数据交易的问题,促进数据资源高效配置。
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和再分配机制作用,保障市场主体按其贡献获得合理收益,才能激发各类主体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既要完善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减少数据要素价格扭曲,促进数据要素按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同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在数据要素收益分配中的引导调节作用,建立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
完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数据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针对不同的数据类型、数据用途、数据敏感程度等,完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把安全贯穿数据治理全过程,守住安全底线,明确监管红线,加强重点领域执法司法,把必须管住的坚决管到位。同时,还需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治理模式,强化分行业监管和跨行业协同监管,压实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说,数据如同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将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重要驱动力。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更好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就能推动我国更好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机遇,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注入强劲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