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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教师公招判断第20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幼

四川华图 | 2021-09-28 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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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判断题(共24小题,每小题1分,共24分。下列各题中,你认为正确的请选“√”,错误的选“×”;全部选“√”或全部选“×”,均记为0分)

  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侵权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 )

  20.【答案】正确

  【解析】本题考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8周岁以下的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法律阐释的正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故本题正确。见华图讲义法律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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