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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紧缺选调考试题单选第32题: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四川华图 | 2021-09-25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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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紧缺选调生考试题及答案解析由四川华图选调生考试网整理分享,四川紧缺选调生笔试科目为一科,考试内容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公共基础知识、公文写作。如下为2021年四川省紧缺选调生笔试题及答案解析,更多完整试题内容请关注四川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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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紧缺选调

  以下为2021四川紧缺选调生笔试试卷第二部分选择题,共60小题,每小题0.7分,共42分,每小题仅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32.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是()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B、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D、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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