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体检
1.人员确定。体检人员按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为序等额确定。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的,组织面试加试,以面试加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
某一职位参加面试只有1人,且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确定为体检人员。
2.体检标准。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
3.组织实施。报考市级事业单位的人员体检由市级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职位人员体检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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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
报考市级事业单位体检合格人员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体检合格人员考核由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三)递补
因体检、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为序递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