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四川政法干警考试法综逗比题目一览表
经过几个月的辛苦努力,大家迎来了接受硕果的日子。在本次四川政法干警题目中,大多数题目都是很常规的,但也有几个比较逗比的题目,让我们在紧张的考试中,能够放松心情,愉悦作答。接下来让我们看两道比较有趣的两道题。
【例题】甲男冒充女性与乙男登记结婚,婚后乙男发现被骗,乙男有权( )
A.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B.请求法院解除与甲男的婚姻关系
C.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甲男的婚姻关系
D.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甲男的婚姻关系
【答案】A
【解析】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故A选项正确,有人会问婚姻无效的情形里没有规定同性跟同性结合是无效的,但根据我们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婚姻是两性婚姻,举轻以明重,违反两性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
(二)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故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
【例题】李雷创作了一首长诗,上传至自己博客,署名“肖笑”。韩梅未经李雷许可,在自己博客中全文复制了该作品,署名“韩梅”,并以此参加诗歌比赛。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雷创作作品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B.李雷对作品修改权的保护期为期生前及死后50年
C.韩梅的复制行为侵犯了李雷的发表权
D.韩梅的署名行为侵犯了李雷的署名权
【答案】D
【解析】《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A项,李雷的创作行为属于事实行为。B项保护期错误。C项,复制行为侵犯的是复制权。故D项正确。
这两个题目结合我们生活实例,出的幽默风趣又有亮点,让我们在做题目时耳目一新。但是无论题目如何出,考点都是万变不离其宗的,唯一取胜的法宝还是对考点、知识点的熟悉与把握。在这里,华图教育给考生的建议是平时多注意积累,多看看法律条文,多熟悉。
有志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属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成功上岸需要我们付出异于常人的努力和积累,在这里,四川华图教育与广大考生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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